# 2026年8月25日高院调查询问｜一页速览

原审案号：（2026）湘01行初102号　　上诉人：李国平　　被上诉人：长沙市人民政府

## 一个核心问题

前期物业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李国平接受特定物业服务并缴纳物业费；为什么李国平要求住建部门审查同一合同的招投标、签约和履行问题时，反而被认定与处理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多人同时享有具体利益”不能等同于“个人仅享有抽象公共利益”。

## 三个关键事实

1. 李国平系山语城三期12栋503业主，不是与项目无关的一般举报人。
2. A区、B/C区合同均约定住宅物业费2.2元/月·平方米，并具体规定服务主体、内容、期限、共有部位管理及业主缴费责任，依法直接约束业主。
3. 市住建局2025年11月10日《回复》已对邀请招标、总分公司签约履约及合同效力作出实体判断；992号复议决定以无利害关系终结复议，一审又在主体资格阶段裁定驳回起诉。

## 两个既有裁判

- **27046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李国平因承受物业服务权利与缴费义务，与前期物业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实体请求另被驳回。该案已上诉，现有材料未证明生效。
- **374号行政一审判决：**明确认定李国平与山语城三期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监管答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随后才进入履职实体审查并驳回请求。现有材料未证明生效。

## 四个需要调查的实体矛盾

1. **面积与区域：**A区94153.03㎡、B/C区234602.58㎡，合计328755.61㎡；27046号判决却记载三期总面积30060.52㎡，两份合同四至又基本相同。
2. **合同日期：**现存B/C区合同封面及签章页均为2016年8月31日；374号庭审中区住建局称备案资料为5月31日；市住建局《回复》称2016年5月签约。
3. **主体衔接：**两次中标主体均记载为北京总公司，签约、履约主体为长沙分公司；现有案卷未完整展示中标文件允许范围及同期授权材料。
4. **招投标底卷：**邀请招标本身并非当然违法，但现有案卷尚未展示三家以上邀请、全部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报告等完整原始底卷；备案不能替代基础事实审查。

## 一个二审请求

严格依照已提交的上诉状：撤销（2026）湘01行初102号行政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依法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请法庭正面回答：**如果27046号与374号不能说明本案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与两案在“李国平本人所受前期物业法律关系影响”这一点上，究竟存在什么实质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