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0105民初17441号 庭审模拟笔录

模拟开庭时间:2026年10月10日 10:00|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法庭审判庭(1)
模拟条件:偏不利于被告——原告准备充分、当庭补强;法官现实、有简化倾向、对历史程序问题缺乏耐心。
证据等级:只有【17441卷内】用于判断原告已证明什么。未查明事实标注【模拟假设】。

本次模拟采用的三项【模拟假设】(开庭前必须实际核实):

  1. 被告8组证据册尚未正式提交17441;
  2. 举证期限已于2026-09-16届满(举证通知书落款2026-09-01、载15日内);
  3. 原告当庭携带协议原件,并当庭补交欠费明细与催收截图。

庭审笔录

书记员:请各位入庭就座。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庭审期间请关闭通讯工具,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录音、录像。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2026)湘0105民初17441号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李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现在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

原告代理人: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所函已提交法庭。

审判员:被告。

被告李国平:李国平,本人到庭,身份证已交。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诉讼地位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姓名,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第一阶段:程序事项

审判员:进入庭审前,双方有无程序性申请?原告先说。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两项。第一,申请当庭补充提交三份证据: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一份,用于与已提交的复制件核对;涉案房屋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逐期欠费明细表一份;物业管家催缴记录截图若干页。第二,我方拟就2.20元的价格备案情况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出具书面证明,请法庭准许在庭后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交。

审判员:被告。

被告:我有三项。

第一,我当庭提交一份《关于原告证据原件核验的质证意见与程序请求》,一式三份,请法庭收录并转交原告。

第二,我在本案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针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金额2,966.88元。

第三,对原告刚才申请补充提交的三份证据和庭后补证申请,我认为均超过举证期限。举证通知书落款为2026年9月1日,载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请法庭先行查明本案举证期限的届满日,再决定是否准许。无论准许与否,请求将我方这一异议记入笔录。

审判员:记下来。关于举证期限,本院核对后再作处理。被告,你要不要申请中止诉讼?我注意到你在另一个案子里起诉过物业,要求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那个案子二审还没结。

被告:不申请中止。

审判员:为什么不申请?那个案子的结果对本案没有影响吗?

被告:法定的中止条件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原告主张的是2021年那份个人协议,那是我和原告之间的另一份合同,不是13074的标的。本案要查的协议真实性、12栋503的覆盖、2.20元的依据、价格是否持续到2026年、服务履行、金额、催收、时效,这些问题本院都可以独立审理。所以13074重要,但本案在法律上不是必须依赖它才能裁判。我不申请中止。

审判员:好,这个态度很清楚。那我们直接审。还有别的程序申请吗?

被告:暂时没有。

【被告决策点·不提】 此处不重申任何"责令提交书证"申请,不提赵力,不提招投标,不提合同双日期。原草稿三项(价格材料、收费后台、基础合同)全部撤除——理由见 18 净收益测试。


第二阶段: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请求判令被告李国平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0,384.0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中国铁建·山语城三期12栋1单元503室业主,建筑面积112.38平方米,长期居住使用。2021年3月31日,被告本人与我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预收2.2元/月·平方米,按半年度预交。我方自项目交付起持续提供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物业服务。被告物业费交至2022年12月31日后即未再缴纳。112.38乘以2.2乘以42个月,计10,384.08元。

审判员:打断一下。你方这个10,384.08元,请求权基础到底是什么?是那份个人协议,还是别的?说清楚,一个一个说。

原告代理人:我方主张分三层。

主位,是被告本人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房屋、面积、单价和交费周期,是最直接的依据。

第一备位,即使法庭对该协议有不同认定,依据《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山语城三期存在建设单位与我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同样受其约束。

第二备位,即使上述两项均不成立,我方自2019年交付起持续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长期居住并实际享受服务,且其本人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按2.2元的标准实际缴纳物业费。依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被告以行为方式接受了服务和价格。无论如何,其不能在享受服务后拒付对价。

审判员:也就是说,2.20这个数字,你方主要依据的是哪一份?

原告代理人:主要依据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1)项。同时,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3)项约定"以上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山语城三期进行过前期物业费备案,备案价格同为2.2元/平方米,两者一致。

审判员:备案的文件你交了吗?

原告代理人:目前本案卷内未提交,我方刚才已申请庭后补充提交发改委的书面证明。

审判员:好,记下。被告答辩。

被告:我的答辩意见有四点。

第一,我对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真实性有异议。我明确否认该协议第12页乙方签字栏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

第二,原告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只有协议复制件12页和微信截图1页。它至今没有提交任何价格文件,没有说明12栋1单元503室适用2.2元的依据,也没有提交2023年至2026年的任何服务记录和计费明细。

第三,2023年上下半年两期物业费,按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纳期限计算,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四,原告如另行主张滞纳金、违约金或律师费,我一并提出异议。

审判员:好。双方争议焦点我先初步归纳:一、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2.20元的收费标准是否适用于涉案房屋及诉争期间;三、原告是否按约提供服务;四、欠费金额及诉讼时效。双方有无补充?

被告:有一点补充。请求增加一项:原告在本案已提交的证据范围。

审判员:这个不用单列,举证质证时会查清。继续。


第三阶段: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

证据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制件12页

原告证明目的:原被告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案房屋、面积、收费标准、交费周期、服务标准均有约定。

原告代理人:原件在此,请法庭当庭核对。

审判员:被告,上前核对。

(被告与审判员共同核对原件,历时约三分钟。)

被告:我先问几个问题。

被告问1:这份原件此前由谁保管?

原告代理人:由我方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档案室保管,本次开庭前从档案中调取。

被告问2:这份协议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经办签署的?

原告代理人:2021年3月31日,在山语城二期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伙手续时签署,由当时的客服经办人办理。

被告问3:办理入伙手续时,除这份协议外,是否还有其他由李国平签字的材料?

原告代理人:办理入伙时通常还有入伙通知书回执、房屋交接单等,我方可以核查后补充提交。

【被告STOP·1】 到此为止。再问下去等于替原告指出补强路径。不追问"你还能提交什么"。

被告质证意见:

对原件已经出示这一事实没有异议,页数为12页,页脚编号连续,与此前提交的复制件内容一致。

但有三点异议:

第一,我仍然明确否认第12页乙方签字栏的签名系我本人所签。请法庭注意,第1页乙方信息栏的"李国平"三个字是小字工整书写,第12页签字栏是行草连笔,两处形态明显不同。

第二,第12页甲方"负责人签章"栏是空白的,甲方的日期栏也是空白的。而协议第十八条写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该原件系当庭首次出示,请求给予合理核验时间,并保留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

请求将上述意见记入笔录。

审判员:现在原件都拿来了,和复印件也对上了,你到底认不认这份协议?

被告:对原件已经出示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中签名的真实性和文书的形成过程仍然保留异议。因为原件是当庭第一次提交,请求给予合理的核验时间,并保留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

审判员:你要不要现在申请鉴定?申请的话要预交鉴定费,而且要提供比对样本。

被告:我现在不申请,保留权利。请求将这一点记入笔录。

【被告STOP·2·鉴定纪律】 顺序是:原件核验 → 核对复制件 → 锁签署时间、地点、经办人 → 比较两处签名 → 判断原告是否另有补强 → 再决定是否鉴定。
现阶段原告已有"履行行为"这一强补强(见下),鉴定即便结论为假,原告仍可退至第490条第2款。鉴定净收益不明,不发动。

原告代理人:补充一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第2款,私文书证由制作者签名的推定为真实。被告否认的,应当自行申请鉴定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第92条第2款的推定,前提是"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这个前提本身就是本案的争议所在,不能反过来用它来证明它自己。同条第1款写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员:这个问题本院会综合认定。下一份。

【三方压力测试·证据一】
被告最强:第92条第1款举证责任在原告;两处字迹差异;甲方签章栏空白。
原告最强:原件已出示并与复制件一致;第92条第2款推定;且被告2022-12-31前长期按2.2实缴,依第490条第2款合同已成立。
法院最可能:原件已出示,形式完整,倾向采信;签名争议在被告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难以推翻。
结论:PATH A 实质受挫,但未完全堵死(签名异议已入笔录)。被告应按预案立即转PATH B。

证据二:物业管家微信聊天截图1页

原告证明目的:被告物业费交至2022年12月31日;我方持续催缴;计费口径为112.38㎡×2.2元=247.24元/月。

被告质证意见:

真实性有异议。第一,这是拍屏拼贴件,不是原始电子数据载体,原告没有提交完整聊天记录或者依法导出的电子数据。第二,载有247.24元和2966.88元的那条消息本身没有显示发送时间,它上面的时间栏已经被裁掉了。第三,这个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原告没有举证。

对其中"物业费暂交到2022-12-31"这一条记载,我不持异议。

审判员:那条消息是什么时候发的?

原告代理人:从截图可见的相邻时间戳看,在2023年3月31日至5月23日之间。

被告:请求将原告这一陈述记入笔录。

【笔录价值判断】 这条回答直接影响时效——无论具体是哪一天,都早于2023年8月5日。值得入笔录。

证据三(当庭补交):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逐期欠费明细表

原告证明目的:诉请金额的构成。

被告:我先主张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请求不予采纳。如果法庭准许质证,我有几个问题。

被告问1:这份明细表是什么时间制作的?

原告代理人:为本次诉讼整理制作。

被告问2:谁制作的?数据来源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由我方财务人员根据收费系统数据导出整理。

被告问3:原始收费系统的数据,是否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本案?

原告代理人:本案提交的是整理后的明细表,原始系统数据未单独提交。

被告:请求将原告"原始收费系统数据未提交本案"这一陈述记入笔录。

【被告STOP·3】 到此为止。绝不说"请法庭调取完整收费后台"——2023年至2026年我方确实没有付款、没有冲抵、没有减免,调后台的主要效果是坐实欠费,并可能带出催收记录补原告的时效中断。净收益为负。

被告质证意见:该表是原告单方为诉讼制作的汇总件,不是原始业务记录;表上的每期应收、已收、减免、冲抵数据无原始凭证对应。且该证据逾期提交。

审判员:原告,你这个表上,是按月计费还是按半年度计费?

原告代理人:协议约定按半年度预交,系统按月生成应收,每月247.24元。

审判员:247.236怎么变成247.24的?

原告代理人:系统按月四舍五入至分。

被告:请求将原告这一陈述记入笔录——按月取整后累计。同时说明:该计费规则未见于协议约定,是原告当庭陈述,不是已证明的事实。

【纪律】 不再攻击0.168元差额本身。但把"这是原告的陈述、不是合同约定"固定进笔录,为金额争议保留空间。

证据四(当庭补交):催缴记录截图若干页

原告证明目的:持续催收,诉讼时效中断。

被告:同样主张逾期,请求不予采纳。如准许质证,请求逐份核对。

审判员:原告,你这几张分别是什么时间的?

原告代理人:2023年11月30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13日,均系管家与被告的微信沟通。

被告问1:这三次沟通的内容,是否明确针对2023年度的欠费并载明金额?

原告代理人:内容是管家就物业费事宜与业主持续沟通,有的涉及小区事务,有的提及缴费。

被告问2:2023年8月5日之后、2026年8月5日之前,你方有没有一份明确针对2023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物业费、载明金额、并有送达证明的催收凭证?

原告代理人:微信沟通即为催收方式,业主已实际收到。我方认为持续沟通本身构成权利主张。

被告:请求将原告的这一回答原文记入笔录。

【笔录价值判断·最高】 这是本案第一减损手的胜负点。原告没有正面回答"有没有载明金额、针对2023年度的催收"。必须入笔录。


第四阶段:被告举证

审判员: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有两份。

证据一: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对建筑面积。

证据二:12栋电梯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照片两张,显示检验有效期。

审判员:就这两份?你之前不是准备了一大册材料吗?

被告:本案我只提交与争议焦点直接相关的证据。

【被告决策点·最关键的一次不作为】 8组证据册不提交。其中第4组首页是长沙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发改信公〔2023〕121号,载明"山语城三期……备案价格为2.2元/平方米",并附2016/2017申报表全套。
该文书与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3)项"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直接咬合——一旦提交,原告的价格链当场闭合。
原告刚刚已经自认"备案文件本案未提交"。此刻我方提交,等于替它把最缺的一环交上去。绝对不交。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该照片不能证明电梯存在故障或者管理缺失,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被告:我提交证据二的目的,是说明原告在诉争期间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状况,作为质价不符的备位主张,不作为主要抗辩。


第五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员:我问几个问题。被告,你是不是12栋1单元503室的业主?

被告:是。

审判员:一直住在那里?

被告:是。

审判员:2022年年底之前,你交过物业费吗?

被告: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费用已经交清。这一点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里也有记载。我的抗辩针对的是2023年1月以后的期间。

审判员:按多少交的?

被告:具体每一期的金额,以物业当时的收费通知为准,我手上没有留存逐期凭证。

【应答纪律】 承认缴清,不否认(原告自己的证据已固定,否认会损害整体可信度);但不主动确认"按2.2元交的"——那等于替原告完成第490条第2款的履行行为论证。

审判员:那我直接问了。物业服务了这么多年,你也实际住在那里,物业费总是应该交的吧?

被告:审判长,我不是拒绝承担物业费,也不否认小区有物业在管。

但服务有没有提供,和按什么标准、按什么期间、收多少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举证责任都在原告。收费标准来自合同约定和政府指导价,不来自服务本身。

原告今天起诉的是一笔具体的债权:2023年1月到2026年6月、按2.2元、共10,384.08元。它至今没有提交任何价格文件,没有说明12栋503适用2.2元的依据,没有提交2023年到2026年的任何服务记录。而2023年两期费用,按它自己合同约定的交纳期限,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

请法庭依照举证责任查明后,再确定我应当支付的金额。

审判员:即使那个协议不是你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也约束你吗?《民法典》第939条。

被告:第939条解决的是"约束力",不解决"内容"。

如果走第939条,原告至少还要说清楚:它依据的是哪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2014年的A区合同,还是2016年的B/C区合同;那份合同为什么覆盖12栋503;本案原告长沙分公司在那份合同关系下是不是有权收费的主体;具体单价是不是2.2元;那个单价为什么在2023年到2026年还适用;以及服务履行、各期到期、金额和时效。

这些都不是第939条能自动解决的。而且截至今天,原告在本案没有提交任何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审判员:原告,你有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代理人:山语城三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我方总公司经招标后签订,相关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如法庭认为必要,我方可以调取后补充提交。

被告:请求将原告"本案未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记入笔录。

【被告STOP·4】 不追问"是哪一份""附件在哪里""能不能提交"。原告已经自认未提交,目的已达到。再问就是给它指路。

审判员:被告,你这些历史手续问题——招投标、资质、合同日期——和本案物业费有什么关系?

被告:本案我不主张这些问题。我的抗辩只有四项:协议签名真实性、原告的价格依据和服务履行是否已经举证、金额构成、以及2023年度的诉讼时效。

审判员:好,这个态度很好,省时间。那你到底认为应该交多少?

被告:2023年度两期共2,966.88元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支持。其余期间的金额,应当在原告完成价格依据和服务履行的举证之后,由法庭依法认定。我在这个阶段不提出具体数字。

【应答纪律】 绝不报数字。 报数字=自认债权成立。

审判员:原告,被告提了时效。2023年那两期,你怎么说?

原告代理人:三点。

第一,依《民法典》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物业费系同一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自2026年6月30日起算,远未届满。

第二,即使按各期分别起算,我方自2023年起持续催缴,微信记录显示2023年3月至5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3月均有催缴,构成《民法典》第195条第(一)项的权利主张,时效中断。

第三,被告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长期缴费,构成对债务的承认。

被告:我回应三点。

第一,第189条针对的是总额先定、分次清偿的同一债务。物业费是持续性合同项下按期相继发生的独立债务,各期独立计价、独立到期。原告自己提交的微信记录里写着"物业费都是一年一交,一年是2966.88元",这句话是原告自己的证据,直接说明各期是独立的。协议第五条第2款也约定按半年度分期预交,每一期有独立的交纳期限。

第二,关于中断,主张中断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刚才确认,载明金额的那条微信在2023年3月31日至5月23日之间发出。即使按最晚的5月23日算,重新起算三年到2026年5月23日届满,仍然早于本案立案的2026年8月5日。而且那条消息发出时,2023年下半年的费用还没有到期,不能中断一个尚未起算的时效。

第三,我在2022年底之前交的是2022年度的费用,那时2023年度的费用还没有发生,不构成对2023年度债务的承认。

审判员:2023年上半年的费用,按合同什么时候到期?

原告代理人:协议约定每半年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预交下一个半年度,即2022年12月25日前。

被告:请求将这一点记入笔录。2023年上半年到期日2022年12月25日,三年届满2025年12月25日;2023年下半年到期日2023年6月25日,三年届满2026年6月25日。本案立案日2026年8月5日,两期均已届满,共2,966.88元。

【三方压力测试·时效】
被告最强:合同原文的到期日+立案日+原告自己的"一年一交"。
原告最强:第189条整体起算;持续催缴。
法院最可能:各期独立起算为主流;中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原告未能举出2023-08-05后针对2023年度、载明金额、有送达证明的催收。被告此项抗辩成立可能性较高。
不STOP,这是第一减损手,辩论阶段继续。


第六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员:进入辩论。原告先说,说重点。

原告第一轮

原告代理人:

第一,合同关系成立。协议原件已当庭出示,与复制件一致,记载了房屋、面积、单价和交费周期。被告否认签名但不申请鉴定。且被告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长期按该标准实际缴费,依《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即使形式上有争议,双方以实际履行方式成立了合同关系和价格约定。

第二,退一步,依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山语城三期是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被告的房屋在该区域内。

第三,我方持续提供服务。小区十余年持续在管,保洁、秩序、绿化、设施维保从未中断。关联案件(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判决亦已认定我方持续提供物业服务、已履约十余年。被告长期居住,实际享受服务。

第四,金额清楚:112.38×2.2×42个月=10,384.08元。

第五,时效不成立,理由已述。

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第一轮

被告:

第一,诉讼时效。 依《民法典》第193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我在此明确提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金额2,966.88元,已过三年诉讼时效,请求不予支持。到期日来自原告自己起草的协议第五条第2款,立案日来自法院文书,中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原告至今未能举出2023年8月5日之后、针对2023年度、载明金额并能证明实际送达的催收凭证。

第二,原告尚未完成价格依据的举证。 原告主张按2.2元收费,主要依据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1)项。但同一条第(3)项写明"以上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这份协议是原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依《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告既然在自己的合同里把收费标准系于物价部门的备案价格,就应当证明该备案价格在2023年至2026年的内容和效力。而它今天自认,本案未提交任何价格文件。

第三,原告未完成服务履行的举证。 协议第四条约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物协〔2004〕1号一级标准。原告在本案没有提交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的任何巡检、维保、保洁、秩序维护记录。关于原告援引的27046号判决,该判决已上诉,二审案号(2026)湘01民终13074号,尚未生效,依民诉法解释第93条不属于免证事实,法院可以了解和参考,但本案的事实认定应当以本案经过质证的证据为依据。

第四,关于第490条第2款。 履行行为最多只能确定已经履行期间的对价,不能自动延伸到2023年至2026年尚未履行的期间,更不能替代原告对该期间服务是否达标、金额如何构成、时效是否届满的证明。

第五,一项程序请求。 如果法庭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原告主张不一致,拟改按《民法典》第939条或者事实服务关系处理,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予以释明。被告保留针对新的法律基础补充举证、重新质证和充分辩论的权利。 请求将这一请求记入笔录。

第六,备位请求。 如法庭认定债权成立,请求结合原告服务瑕疵的种类、持续时间和约定服务等级与收费对价的关系,依法酌情减少支持金额。我不提出具体比例。

审判员:原告反驳,简短。

原告反驳

原告代理人:两点。

一、被告一方面承认长期居住、承认2022年底前已缴费,一方面否认协议签名却不申请鉴定,其抗辩缺乏事实基础。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被告未举出任何具体、持续、可量化的服务瑕疵证据,减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时效,物业费系继续性债务,我方持续催缴从未间断,被告对此是明知的。若因被告长期拒付反而使物业费因时效而灭失,有违公平原则。

被告第二轮

被告:只回应两点。

第一,关于"不申请鉴定"。 依《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第1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件是今天当庭第一次出示,我已经请求给予合理核验时间并保留鉴定权利。举证责任不因我暂不申请鉴定而转移到我方。

第二,关于时效的公平性。 诉讼时效是法律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设定的期间,原告持续催缴的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而不是陈述。到期日是原告自己在合同里写的,立案日是法院文书记载的,这两个日期都不由我方决定。

其余不再重复。

【被告纪律】 第二轮不碰:招投标、资质、合同双日期、2016/2017价格分项、赵力、公共收益、总分公司。已在辩论一轮说完的不复述。


第七阶段:最后陈述

审判员:最后陈述,简短。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支持。

审判员:被告。

被告:审判长,我最后说三点。

第一,原告今天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是协议12页、微信截图1页,加上当庭补交的明细表和催缴截图。它主张的10,384.08元,价格依据至今只有一份协议条款,而那个条款自己写着"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那份备案文件,原告今天确认本案没有提交。

第二,原告没有提交2023年到2026年的任何服务记录,也没有提交原始的收费系统数据。

第三,2023年上下半年两期,按原告自己合同约定的交纳期限,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共2,966.88元,我依法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请法庭依照举证责任,先查明原告在哪一个环节已经完成证明、在哪一个环节还没有完成,再作裁判。

审判员: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双方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


复盘

1. 原告最强胜诉路径(一条)

当庭出示协议原件并与复制件核对一致 → 援引证据规定第92条第2款推定真实,并指出被告不申请鉴定 → 以被告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按2.2元实际缴费(由原告自己提交的微信固定)为核心,依《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主张合同已因履行而成立、价格条款由实际履行确定 → 备位援引第939条 → 以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1)项确定单价、第五条第2款确定周期 → 以第189条整体起算说对抗时效 → 请求全额支持。

这条路径的关键不是协议原件,是履行行为。 原件解决形式,履行解决实质;两者叠加后,签名争议的实际杀伤力大幅下降。

2. 被告当前第一胜负手

2023年度诉讼时效,2,966.88元。

排序变更说明:本次模拟中原告当庭出示了协议原件,PATH A 已实质受挫。依既定切换纪律,第一胜负手由"协议原件与签名真实性"下移,时效上升为第一。它是本案唯一可精确量化、原告当庭无法用一份新证据倒转、且依第193条不提即永久丧失的抗辩。

3. 被告当前第二胜负手

原告的价格依据与服务履行举证缺口——原告已当庭自认:本案未提交任何价格文件、未提交任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提交原始收费系统数据、未提交2023—2026服务记录。配合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与《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使用。

4. 第一减损手

附随请求的格式条款与畸高抗辩(若原告主张滞纳金、违约金或律师费):协议第五条第2款(2)与第十二条第4项约定每日5‰,折合年化182.5%,依《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585条第2款主张无效或大幅调减;第十二条第5项的律师费请求须另证合理性。

备位:质价不符司法酌减,不报比例。

5. 当前排序切换触发器(唯一关键)

当前排序:第一=诉讼时效;第二=价格依据与履约举证缺口;减损=附随请求格式条款抗辩。

唯一关键切换触发器:如果原告补出2026年8月5日之前三年内、明确针对2023年度各期、载明金额且能证明实际送达被告本人的催收凭证,则第一胜负手落空,立即切换为——第一=价格依据与履约举证缺口;第二=附随请求格式条款抗辩;减损=质价酌减。


10月10日一页庭审作战卡

【第一胜负手】2023年度诉讼时效 2,966.88元

目标:切除2023上下半年两期,余额7,417.20元。第193条:不提即永久丧失,开庭必说。

第一问:2023年上半年物业费,按协议约定的交纳期限是哪一天?

STOP条件:原告举出2026-08-05前三年内、针对2023年度、载明金额且有送达证明的催收 → 只认该期中断,转第二胜负手与减损手。

【第二胜负手】原告的价格依据与履约举证缺口

目标:固定"原告本案未提交任何价格文件、任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任何服务记录、任何原始收费数据"。

第一问:你方目前在本案已经提交的哪一份证据,能够证明2.20元持续适用于2023年至2026年?请指出具体证据。

STOP条件:原告出示加盖公章、对外生效并载明"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正式文件 → 立即降级,不与法官争当年行政机关为何如此批准。

绝不主动问:"有没有最终盖章文件""有没有续期""有没有重新备案""有没有其他价格手续"——这四句都是补证菜单。

【第一减损手】附随请求的格式条款与畸高抗辩

目标:若原告主张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争取全部不予支持或削减九成以上。

第一问:你方是否在本金之外另行主张滞纳金或者违约金?

STOP条件:原告明确不主张附随请求 → 本项归零。

【法官简化路线警报】

法官说"物业毕竟服务了",立即回答(约100字):

"我不否认小区有物业在管。但服务有没有提供,和按什么标准、什么期间、收多少钱,是两个问题,举证责任都在原告。原告至今没有提交任何价格文件,没有2023到2026的服务记录;2023年两期按它自己合同约定的期限,起诉时已超过三年。"

【绝对不要主动替原告补的证据】

  1. 8组证据册第4组——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发改信公〔2023〕121号("备案价格为2.2元/平方米")+2016/2017申报表全套。与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3)项咬合,一交进去价格链当场闭合。
  2. B/C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文及25页附件——一份材料同时补齐合同主体、物业管理区域、楼栋范围、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合同期限六个环节。
  3. 收费后台/原始财务台账——坐实"42个月分文未收",且很可能带出催收记录,直接打击第一胜负手。

【必须固定进入庭审笔录的五件事】

  1. 被告明确否认协议第12页乙方签名系本人所签,已请求合理核验时间,保留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
  2. 原告确认:本案未提交任何价格文件、未提交任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提交原始收费系统数据、未提交2023—2026服务记录;
  3. 被告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期间2023-01-01至2023-12-31,金额2,966.88元;2023年上半年到期日2022-12-25,下半年到期日2023-06-25;
  4. 原告对"2023年8月5日之后是否就2023年度费用催收过"的答复原文;以及载明金额的微信消息发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5月23日之间"的陈述;
  5. 原告当庭补交证据的提交时间、被告已主张逾期并请求另行质证、以及法庭的处理结果;被告依证据规定第53条提出的释明与程序保障请求及法庭处理结果。

【PATH切换条件】(五项)

  1. 原告出示协议原件且与复制件一致 → PATH A 降为签名单点异议,不申请鉴定,主力转时效;
  2. 签名真实性被确认 → PATH A 完全停止,不得再消耗时间;
  3. 原告举出针对2023年度的有效催收 → 时效落空,主力转价格依据缺口+附随请求抗辩;
  4. 原告出示盖章且载明"执行到业委会成立"的正式价格文件 → 价格持续效力线立即降级;
  5. 法官流露出拟改按第939条或事实服务裁判 → 立即援引证据规定第53条,要求列为焦点、释明,并保留补充举证、重新质证、充分辩论的权利。

【1分钟最后陈述·可直接照念】

"审判长,我最后说三点。

第一,原告今天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是协议12页、微信截图1页,加上当庭补交的明细表和催缴截图。它主张的10,384.08元,价格依据至今只有一份协议条款,而那个条款自己写着'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那份备案文件,原告今天确认本案没有提交。

第二,原告没有提交2023年到2026年的任何服务记录,也没有提交原始的收费系统数据。

第三,2023年上下半年两期,按原告自己合同约定的交纳期限,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共2,966.88元,我依法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请法庭依照举证责任,先查明原告在哪一个环节已经完成证明、在哪一个环节还没有完成,再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