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0105民初17441号
2017年2.20元/㎡·月价格链 分析报告
本报告取代
17441_2017_PRICE_OPUS_ANALYSIS.md,是该专题的定稿。
事实来源:17441_2017_PRICE_EVIDENCE_PACKET.md(下称Packet);Packet两份扫描件的原页(本报告按页码引用);卷内既有协议核读结论。
页码约定:"价格件pN"指04_price_materials/price_review_material_scan_2026-09-12.pdf第N页;"答辩件pN"指04_price_materials/shanyucheng_property_price_admin_materials_2024-03-20.pdf第N页。
本案计费基数:112.38㎡ × 42个月(2023-01至2026-06)= 4,719.96㎡·月;单价每差0.01元,本案差 47.20元。
一、结论
- 0.15不是无害笔误。 2017年申报表把避雷填为0.15时,12项之和精确等于2.20(价格件p09)。价格主管部门自认应为0.015,更正后12项之和只有2.065。部门对2.20为何不变没有给出任何分项层面的说明(答辩件p09)。
- 但它动不了本案的单价。 原因有三:
- 在民事上决定乘数的,是协议约定的2.2元,以及协议第五条第(3)项所指向的"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后者就是2.20(价格件p01"备案价格为2.2元")。两者都不依赖分项相加。
- 2017年核定行为的行政诉讼通道大概率已经关闭。该行为作于2017-03-21,五年最长起诉期至2022-03-21届满,李国平2024-03-15才起诉(答辩件p08)。一个已无法撤销的行为,民事庭只会推定其有效。
- 2016年核定已书面记载30%上浮。只要2017年行为时规则允许综合管理、清洁卫生两项上浮至少20.8%,或全部分项上浮至少6.54%,2.20就在指导价上限之内。
- 经济上限:约637元。 即使法院采纳2.065这种不可能的最优结果,本案也只能减少约637元(10,384.08元→9,746.52元),仅相当于2023年度时效抗辩金额2,966.88元的21%。
- 定级:C(辅助攻击)。
- 主要功能:附条件的交叉询问。只在原告自己提交2017年价格材料后启动。
- 次要功能:为PATH E服务。以"主管部门未逐项审核"为理由,切断"价格等于服务"的推定;以电梯0.40元为计量锚,本案最大基数1,887.98元。
- 唯一能把结论升到B或A的事实: 2017年3月长沙行为时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证明2.20超过指导价上限。在取得这一事实之前,不在庭上主张价格违法。
二、证据基础(逐件,只列与本专题有关的内容)
| 编号 | 文件 | 日期 | 与本专题相关的内容(原文或准确转述) | 出处 |
|---|---|---|---|---|
| E1 | 长发改信公〔2023〕121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致李国平) | 2023-11-02 | "本机关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对山语城三期进行了前期物业费备案,备案价格为2.2元/平方米" | 价格件p01–p02 |
| E2 | 2016年《长沙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 | 申报2016-04-01;处室负责人签字2016-04-07 | 12项分项(见第三节);审核意见栏印有"经核实,同意……电梯住宅2.20元",另手写"试行一年。" | 价格件p03–p06 |
| E3 | 2016年《长沙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表》NO: 2016018 | 2016-04-08 | 文件依据"湘价服(2010)76号";价格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电梯住宅2.20;备注"试行一年" | 答辩件p16(倒置扫描) |
| E4 | 2017年《长沙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 | 申报2017-03-15;处室负责人签字约03-17;主管负责人签字"2017年3月22日" | 12项分项,避雷0.15,合计2.2;手写"该小区物业收费试行期满,无业主投诉,同意按收费标准执行到小区业委会成立。" | 价格件p07–p10 |
| E5 | 发改委答辩状(针对2016年核定表) | 2024-03-14 | ① 2016年"综合管理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分别在五级和四级基准价基础上上浮30%,各等级组合相加共2.21元……最终核定价格为2.2元";② "试行一年期满失效,案涉的核定标准并非该小区现行的收费依据";③ "物业收费标准按照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批复收取";④ 援引76号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答辩件p01–p04。该页未载案号;同一卷宗内的传票只有370号、269号,而370号已确定对应2017年核定表,故推定本件为269号 |
| E6 | (2024)湘8601行初370号 发改委行政诉讼答辩状(针对2017年核定表) | 2024-04-03 | ① 标题:"答辩人2017年作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表是对2016年试行标准沿用的确认";② "在无业主投诉,且物业服务标准不变、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作出同意该小区沿用2016年核定的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即2.2元/月·平方米)至业委员会成立的决定";③ 笔误段(全文见第三节);④ 核定表备注为"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⑤ "核定表颁发日期是2017年3月21日……领导签字日期2017年3月22日系笔误";⑥ 李国平2024-03-15起诉 | 答辩件p07–p11 |
| E7 | 370号 证据及依据目录 | 2024-04-03 | 第12项:7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13项: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七、八、九条;第14项的证明目的:"核定的价格并没有改变,分项目数据仅是书写错误";第15项:盖章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专业章" | 答辩件p12–p13 |
| E8 | B/C区中标通知书 | 2016-04-22 | 住宅2.2元/㎡/月,商业5.0元/㎡/月 | 答辩件p15 |
| E9 | 复议阶段发改委证据目录 | 2023-12-01 | 第1项《关于山语城三期物业服务收费、服务内容标准公示情况的说明》,证明目的为2017年核定表已在当时公示 | 答辩件p19 |
| E10 | (2024)湘01行初14号 证据目录 | — | 李国平2023-11-22申请行政复议;长府复驳字〔2023〕13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 答辩件p20 |
| E11 | 370号、269号传票 | 2024-05-27 | 两案均定于2024-06-05开庭 | 答辩件p17–p18 |
| E12 | 长发改价调〔2025〕8号 | 2025-03-01施行 | 第二条:分项可在基准价上下浮动,最高上浮30%;第十七条:适用开福区;第十八条:实施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 Packet原文件 |
| X2 |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款 | — | (1) 2.2元/月·㎡;(3) "以上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 | 卷内既有核读 |
对Packet的三处修正:
- 2016年清洁卫生一格,Packet读作"0.29",应为0.25。只有0.25能与E5①的"共2.21元"精确吻合,具体算法见第三节。Packet第10节把"清洁0.29→0.25"列为重新填报的证据,这一行应删除。
- Packet称269号针对2016年核定表,这一点是推定,不是直接核实(理由见上表E5的出处栏)。
- Packet未收录E5②③、E9、E10。
三、算术
3.1 2016年:2.20的形成链条完整
| 项目 | 等级 | 基准价(表内所填) | 上浮 | 计入值 |
|---|---|---|---|---|
| 综合管理 | 五 | 0.40 | 30% | 0.520 |
| 清洁卫生 | 四 | 0.25 | 30% | 0.325 |
| 秩序维护 | 五 | 0.50 | — | 0.500 |
| 绿化养护 | 五 | 0.06 | — | 0.060 |
| 公共部位 | 三 | 0.12 | — | 0.120 |
| 供水系统 | — | 空白 | — | 0 |
| 排水系统 | — | 0.05 | — | 0.050 |
| 公共照明 | 三 | 0.10 | — | 0.100 |
| 消防系统 | 二 | 0.04 | — | 0.040 |
| 避雷系统 | — | 0.015 | — | 0.015 |
| 弱电系统 | 二 | 0.08 | — | 0.080 |
| 电梯系统 | — | 0.40 | — | 0.400 |
| 合计 | 2.015 | +0.195 | 2.210 |
- 核定价为2.20,比分项合计2.21低0.01(E5①:"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最终核定")。
- 由此可见:2016年主管部门本身就没有把"总价=分项之和"当作硬性规则。
3.2 2017年:只有0.15才能配平
| 项目 | 等级 | 表内值 | 与2016年计入值的差额 |
|---|---|---|---|
| 综合管理 | 五 | 0.40(无上浮标注) | −0.120 |
| 清洁卫生 | 四 | 0.25(无上浮标注) | −0.075 |
| 秩序维护 | 五 | 0.50 | 0 |
| 绿化养护 | 五 | 0.05 | −0.010 |
| 公共部位 | 三 | 0.12 | 0 |
| 供水系统 | 二(新增) | 0.06 | +0.060 |
| 排水系统 | — | 0.05 | 0 |
| 公共照明 | 三 | 0.10 | 0 |
| 消防系统 | 二 | 0.04 | 0 |
| 避雷系统 | — | 0.15 | +0.135 |
| 弱电系统 | 二 | 0.08 | 0 |
| 电梯系统 | — | 0.40 | 0 |
| 合计 | 2.200 | −0.010(2.21−0.01=2.20) |
三种情景的合计:
| 情景 | 避雷 | 综合、清洁是否上浮 | 12项合计 | 与2.20的关系 |
|---|---|---|---|---|
| S1 原表 | 0.15 | 否 | 2.200 | 精确相等 |
| S2 按主管部门更正 | 0.015 | 否 | 2.065 | 低0.135 |
| S3 按更正值并沿用2016年上浮 | 0.015 | 是(+0.195) | 2.260 | 高0.06,可在幅度内定为2.20 |
S3就是原告手里现成的"算术桥梁"。它有2016年的书面先例(E3、E5①),但2017年申报表上没有上浮标注,主管部门的笔误说明中也没有援引它。
3.3 把差额换算成本案金额
| 口径 | 月费 | 42个月 | 与诉请10,384.08元之差 |
|---|---|---|---|
| 2.20(诉请) | 247.24 | 10,384.08 | — |
| 2.065(S2) | 232.06 | 9,746.52 | −637.56 |
| 电梯0.40分项 | 44.95 | 1,887.98(按4,719.96×0.40计) | PATH E的计量基数 |
| 参照:2023年度时效抗辩 | — | 2,966.88 | 引自既有时效计算 |
3.4 违规收费的临界值(决定本专题能否升级)
以2017年表内数值作为基准价,且避雷取0.015,则基准合计为2.065。要让2.20落在上限之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所有分项都允许上浮,且幅度 ≥ 0.135 / 2.065 = 6.54%;或
- 仅综合管理、清洁卫生两项允许上浮,且幅度 ≥ 0.135 / 0.65 = 20.8%。
2010年规则(76号)允许30%,2025年规则(8号)也允许30%,两者都超过20.8%。只有当2017年行为时规则取消了浮动,或把浮动收窄到20.8%以下,2.20才可能超过上限。
还有一个限定条件:2017年行为时的基准价是否仍然等于表内所填的0.40和0.25,目前没有核实(缺口G1)。
四、争点分析
4.1 "0.15属于笔误":能认定什么,不能认定什么
主管部门的原话(答辩件p09):
"由于中铁建物业公司提交申报表时书写错误,将避雷系统0.015元/月·平方米写成了0.15元/月·平方米,答辩人在审查时未对各服务分项仔细核对,在看到总计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一时疏忽未察觉到书写错误之处……"
| 层次 | 认定 | 依据 |
|---|---|---|
| ① 是否误写 | 主管部门这样主张。但它只解释了"写错",没有解释"写错的那个数为什么正好配平" | 3.2节S1 |
| ② 审核是否发现 | 未发现,已自认 | 答辩件p09 |
| ③ 是否与总价无关 | 否。0.15是唯一能让表内合计等于2.20的值 | 3.2节 |
| ④ 更正后能否自洽 | 不能。表内只能得到2.065,要到2.20必须借助表外机制(S3上浮,或总价在幅度内确定),但记录中没有任何一处援引这些机制 | 3.2节,答辩件p07–p11全文 |
| ⑤ 能否动摇民事乘数 | 不能。乘数的来源是X2和E1,不是分项表 | 第4.4节 |
这段自认真正的证据价值在"审查时未对各服务分项仔细核对"这半句。 它证明2017年的审核只核对了总价,没有对"价格与各项服务等级的对应关系"作任何审查。
- 因此,原告不能拿2017年核定行为去证明"2.20与五级综合管理、五级秩序维护等服务等级相对应"。
- 这一点直接服务于PATH E,而且不需要攻击任何行政行为。
不能主张"倒推填表"或"造假"。 版面数字确实支持这种推测,但没有填表底稿。而且"故意造假配合"正是李国平在行政诉讼中的主张,主管部门已书面否认(答辩件p09)。在17441中重提,会被看作重复争议。
4.2 2017年行为的性质
| 模型 | 支持材料 | 反对材料 | 认定 |
|---|---|---|---|
| A. 对2016年价格的机械延长 | E6①"对2016年试行标准沿用的确认";E4手写意见以"试行期满"为触发条件;价格未变 | E5②:2016年核定"期满失效,并非现行依据"。已经失效的行为无法延长;另有新申报、新编号(长价控2017开002)、新盖章 | 不成立 |
| B. 独立的新定价行为 | 流程完整:申请(3/15)→处室(3/17)→颁发(3/21)→审批专业章 | 自认不逐项审核;自身分项更正后为2.065 | 只在形式上成立 |
| C. 新的行政行为,采用了旧价格数字 | 以上两栏材料都指向这一模型 | — | 成立 |
模型C的后果:
- 2017年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应当以2017年3月的行为时法衡量。
- 但它的价格形成依据是借来的:借自一份已失效、按2010年办法作出的2016年核定。
- 主管部门在370号答辩正文中只援引了76号第十条(答辩件p08),把4号文第七至九条列入了依据目录(答辩件p13),但没有在正文中论证4号文。
- 也就是说,主管部门从未说明2017年行为依据的是2017年哪一条规则。
4.3 "无投诉"与"执行到业委会成立":法源问题应当拆开
| 要素 | 有无文本依据 | 定性 |
|---|---|---|
| 终点:"执行到业委会成立" | 有。E5④:主管部门援引76号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 | 这是对政府指导价适用边界的转述,不是凭空设定的期限 |
| 触发条件:"试行期满+无业主投诉" | 无。E5、E6全文都没有引用任何条文 | 属于行政裁量的参考因素或内部工作惯例,不是法定续批条件 |
实务结论:
- 不要攻击"到业委会成立"没有法源。 对方可以直接引用主管部门自己转述的76号第十条回应。
- 攻击"无投诉即可去掉试行期"没有法源,在民事上也没有收益。 这只是裁量瑕疵,不导致行为无效,而且对外生效的文书根本不依赖这句话(见下一条)。
- 对外生效的是哪份文书:
- 2016年核定表把期限写在"备注"栏("试行一年",E3)。
- 2017年核定表的"备注"栏,据主管部门陈述只有"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E6④)。
- 由此推断:2017年对外的核定表没有写任何期限,"执行到业委会成立"这句话目前只见于内部审核意见栏。
- 后果是:即使那句手写意见被认定为只是处室负责人的个人意见,对外核定表仍然是一个不设期限的价格确认。在期间覆盖上,原告不依赖那句话。(2017年对外核定表原件尚未见到,此项列为缺口G4。)
4.4 民事庭能审什么:逐项表
| 我方可能提出的质疑 | 性质 | 民事庭是否审查 | 谁承担负担 | 本案现状 |
|---|---|---|---|---|
| 原告的价格依据文件是什么、内容如何 | 要件事实 | 审 | 原告 | 原告尚未提交任何价格文件(既有卷内状态核查) |
| 价格文件是否覆盖12栋503 | 要件事实 | 审 | 原告 | 申报表没有楼栋栏(价格件p04、p08) |
| 价格文件是否覆盖2023—2026年 | 要件事实 | 审 | 原告 | 2017年对外核定表很可能不设期限;另有E12第十八条过渡规定 |
| 2.20如何由分项形成 | 行政合法性 | 实际上不审:公文书证推定真实(民诉解释第114条),加上行政行为公定力 | 实际由挑战方承担 | — |
| "无投诉"续批有无法源 | 行政合法性 | 同上 | 同上 | — |
| 2.20是否超过行为时指导价上限 | 违规收费抗辩(物业纠纷解释第二条) | 审,而且不需要先撤销行政行为 | 业主 | 上限目前未知(缺口G1) |
为什么"只审举证、不要求改价"的框架对价格形成问题不起作用:
- 2.20的"形成"不是原告请求权的要件事实。原告只需证明约定价和最终备案价。协议X2第五条第(3)项,恰好把"最终备案价格"变成可以用E1一张纸证明的事实。
- 所以,追问分项形成,在法官眼里就是在审查行政合法性,只是换了一种说法。
行政救济通道的状态:
- 2017年行为作于2017-03-2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至2022-03-21届满。
- 李国平2024-03-15起诉(E6⑥)。复议阶段已被"驳回复议申请"(E10),这是程序性驳回,没有进行实体审查。
- 因此:该行为大概率从未经过实体审查,今后也已无法被撤销。
- 对民事案件的双重含义:
- 不会存在一份认定"2017年核定合法"的生效裁判来约束我方(除非370号或湘01行初14号作了实体裁判,属缺口G2)。
- 我方也永远无法让该行为失效。在民事庭里,它会被当作一份确定有效的文书对待。
五、原告一方的完整应对(按其可以援引的具体材料)
| # | 原告会说 | 可援引的材料 | 我方的真实断点 | 处置 |
|---|---|---|---|---|
| 1 | "协议约定2.2元,被告签过、也交过" | X2第五条(1);被告2022-12-31前按2.2元缴费的微信(原告已提交) | 签名真实性(S1),不属于本专题 | 走S1路线,价格线不回应 |
| 2 | "最终备案价格就是2.2元" | E1(被告本人收到的告知书)、E3、E4 | 无 | 不回应;绝不由我方提交E1 |
| 3 | "2017年是沿用确认,不是重新算价" | E6① | 这恰好说明2017年没有审查质价对应关系 | 不反驳,借用它(第六节话术) |
| 4 | "避雷一项只是笔误,总价不变" | E6③、E7第14项 | 更正后合计2.065,部门没有给出任何桥梁 | 只在材料已入卷时指出 |
| 5 | "2017年只是漏写了上浮标注,加回来是2.26" | E3、E5①(2016年先例) | 2017年表上无标注;2017年规则是否仍允许上浮未证明 | 这是最危险的反击。不要问"0.135从哪来",就是为了不给它出场机会 |
| 6 | "行政行为没有撤销,民事庭无权定价" | 公定力;E10、五年期限 | 无 | 主动声明"不请求改价" |
| 7 | "被告已经告过行政诉讼了" | E6、E10、E11 | 取决于诉讼结果(缺口G2) | 不在17441中提及370号、269号 |
| 8 | "物业一直在提供服务" | 民法典第944条 | 服务回答"要不要付费",不回答"按什么标准付费" | 用既有的三句话截断 |
六、庭审操作
6.1 启动条件
| 17441卷内的价格材料 | 动作 |
|---|---|
| 原告未提交任何价格文件(当前已知状态) | 不提0.15、0.015、2.065、370号。 只说一句:"原告至今未提交其主张2.20元的价格依据文件。" |
| 原告当庭提交E3/E4/E1中的任何一份 | 启动6.2,总用时不超过2分钟 |
| 被告证据册第4组已经提交17441(缺口G3) | 价格链已由我方材料闭合。只执行6.2第二段,第一段删去 |
6.2 话术(原告提交2017年材料后使用)
"审判长,被告不请求法院变更收费标准,也不请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请原告明确两点,并记入笔录。
第一,原告主张2023年至2026年按2.20元计费,依据的是2016年4月8日的核定表,还是2017年3月21日的核定表?
第二,原告提交的2017年申报表,避雷系统填的是0.15元;价格主管部门已书面说明该数应为0.015元,并说明审核时没有逐项核对分项。更正后各项合计为2.065元。请问原告:2.20元与各服务项目及其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哪一份材料为准?
被告对原告的回答保留质证意见,并保留就收费是否超出行为时政府指导价提出抗辩的权利。"
说明:第二点中"价格主管部门已书面说明"的依据是370号答辩状。如果该答辩状没有在卷,就改为:"该表各项按原表合计为2.20元,其中避雷系统为0.15元,而2016年同一项目为0.015元。请原告说明。"
6.3 应答分支(只记录,不当庭辩论)
| 原告回答 | 追问一句 | 然后 |
|---|---|---|
| "依据2016年核定表" | "2016年核定表备注'试行一年',该期限何时届满?" | 记入笔录,停止 |
| "依据2017年核定表,总价就是2.20,分项不决定总价" | "那么服务与价格的对应关系,原告以何证明?请出示2023—2026年按申报等级履约的记录。" | 转入PATH E |
| "2017年沿用了30%上浮" | "请指出2017年行为时允许该上浮的文件和条款。" | 记入笔录,不再追问 |
| "不清楚" | 请书记员记录"原告代理人表示无法说明2.20元与各分项的对应关系" | 转入PATH E |
6.4 禁止事项
- 不说"造假""倒推""内定"。
- 不说"正确价格是2.065元"或"2.05元"。
- 不说"执行到业委会成立没有法源"。
- 不由我方提交E1、E3、E4、E5、E6中的任何一份。
- 不援引370号、269号、湘01行初14号。
- 不把0.15问题和电梯0.40锚点放在同一段话里讲。前者说"未逐项审核",后者说"原告自己申报的分配",两种说法不能互相拆台。
6.5 PATH E的接口
- 电梯0.40元在2016年、2017年两张表中完全一致(价格件p05、p09)。主管部门只承认避雷一项有误(答辩件p09),等于默认其余各项无误。
- 以原告自报的电梯0.40元为单位计算酌减:本案电梯部分最大基数为1,887.98元,按停运比例或瑕疵比例折算。
- 服务等级尺度(原告自报):综合管理五级、秩序维护五级、绿化养护五级、清洁卫生四级、公共部位三级、公共照明三级、消防二级、弱电二级,2017年另报供水二级。
七、反事实
| 假设 | 本专题的结果 |
|---|---|
| CF1:查到2017年长沙规则,允许综合、清洁两项上浮不少于20.8% | 违规收费不能成立,0.135被S3桥梁解释。只保留"未逐项审核"这一句供PATH E使用。降为D,仅保留PATH E接口 |
| CF2:查到明确的过渡规则,允许2016年价格自动续行 | 与E5②"期满失效"相矛盾,但对原告有利。价格期间这条线彻底关闭。降为D |
| CF3:以上两者都没有,只有盖章核定表(即当前状态) | 公章可以解决:文书真实、机关确认了2.20、对外生效、"最终备案价格"条款、E12第十八条的"已备案审查"(E1用的正是"备案"一词)。公章不能解决:12栋503是否在覆盖范围内、诉争期间是否实际履约。维持C |
| CF4:法院坚持尊重未撤销的行政行为 | 我方仍可使用"未逐项审核"来限制分项表的证明用途,对金额的影响为零。维持C |
| CF5:法院完全认可2.20 | 电梯0.40锚点不受影响(两年一致,且部门默认无误)。PATH E照常使用 |
| CF6:查到2017年行为时规则取消了浮动,或浮动幅度低于6.54%/20.8% | 2.20超过上限,可依据物业纠纷解释第二条提出违规收费抗辩,且不需要撤销行政行为;最高可减637.56元。升为B。如果上限更低,升为A |
八、判断矩阵
| 命题 | 结论 | 依据 | 对17441的意义 |
|---|---|---|---|
| 0.15是单纯无害的笔误 | 否 | 3.2节S1:0.15是配平值 | 削弱主管部门解释的完整性 |
| 0.15与2.20的形成有直接算术关系 | 是 | 3.2节 | 2017年分项表不能证明价格如何形成 |
| 更正后真实分项合计为2.065 | 不加上浮时是;加上浮则为2.26 | 3.2节S2、S3 | 不能说"真实价格是2.065" |
| 0.135已有证据解释 | 否 | 答辩件p07–p11全文 | 只能说"原告未说明",不能说"无法解释" |
| 2017年已被证明是合法续批 | 否(行政层面) | 4.2节 | 受公定力和已关闭的救济通道屏蔽 |
| "无投诉"有法源支持 | 否 | 4.3节 | 属裁量瑕疵,不影响民事 |
| "到业委会成立"没有法源 | 否 | E5④、76号第十条 | 不得作为攻击点 |
| 2016年的2.20当然延续到2017年 | 否 | E3备注、E5② | 原告不能直接援用2016年核定 |
| 公章足以终结民事价格争议 | 就单价而言是;就覆盖范围和履约而言否 | 4.4节 | 价格线收缩,力量转向覆盖范围和PATH E |
| 民事法院可以直接改为2.065 | 否 | 4.4节 | 绝不主张 |
| 原告需要解释2.20的价格链 | 需要证明依据文件和覆盖范围;不需要解释分项形成 | 4.4节 | 划定稳健框架的边界 |
| PRICE PATH值得升级 | 当前否 | 3.4节临界值 | 只有CF6能触发升级 |
九、定级:C(辅助攻击)
主功能:附条件的交叉询问(第六节)。
次功能:
- 为PATH E提供切口("未逐项审核")和计量锚(电梯0.40元,最大基数1,887.98元)。
- 保留违规收费抗辩,等缺口G1的结果。
不选B的理由:
- 原告有两条现成的解释(S3上浮桥梁;"分项不决定总价"),还有一道法律挡板(已无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 本专题在经济上的最大收益只有637.56元。
- 我方要付出的代价是真实的:主动提交材料就会把E1送进卷宗;可信度的损耗还会波及S1(签名)和S2(时效)。
不选D的理由:
- 在PATH E中使用它没有成本。
- 升级条件(CF6)是一个可以查清的具体事实。
十、待补事项(只列会改变结论的)
| 编号 | 缺口 | 谁持有 / 从哪里取得 | 结果如何改变结论 |
|---|---|---|---|
| G1 | 2017年3月长沙行为时适用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湘发改价调〔2017〕4号原文 | 向长沙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写明:"2017年3月核定山语城三期收费时适用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文件");湖南省发改委公开文件 | 浮动≥20.8%(仅两项)或≥6.54%(全部)→ CF1,降为D;浮动不足或没有浮动 → CF6,升为B或A。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可能晚于2026-10-10开庭,但申请本身不进卷,没有风险 |
| G2 | 370号、269号、(2024)湘01行初14号的裁判结果,以及它们与"(2026)湘8601行初374号""(2026)湘行终696号"的关系 | 李国平本人持有(他是这几案的原告);本地已有 01_我方证据/08_关联案件材料/关联证据副本/(2026)湘行终696号行政判决.pdf 和 (2026)湘8601 行初374号庭审笔录.pdf,本轮未读,应由核验角色补读 |
如有实体裁判认定2017年核定合法 → 降为D(民诉解释第93条);如仅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 → 维持C;如确认违法或撤销 → 升为A |
| G3 | 17441卷内是否已有E1、E3、E4(包括被告证据册第4组是否已提交) | 法院证据交换记录;被告的提交回执 | 决定第六节6.1表中该走哪一行 |
| G4 | 2017年对外核定表(长价控2017开002)原件 | 李国平曾通过信息公开取得复印件(答辩件p10–p11提到,有遮挡) | 如果对外文本写有期限且已届满 → 诉争期间出现真正的断点,升为B;如果不写期限 → 维持C |
不会改变结论的缺口(不必再投入): 处室负责人的权限文件、2017年公示照片、2019年和2022年长沙文件、2016年铅笔旁注的准确读数、"3月22日"的签字日期是否笔误。